合伙企業由于不同于與一般的企業,在申辦營業執照時,存在眾多疑問。
問題一、對于兩人合伙的公司,究竟其執照應該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還是“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問題二、若是沒有“合伙協議”,能辦到營業執照嗎?
問題三、合伙公司的大小事務,法定代表人是否都有最終決定權?
對于這些問題,根據為眾多合伙企業的代理營業執照申辦經驗,為大家作詳細的解答:
首先,申請辦理執照須有合伙協議,而既是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應當是“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對于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人的權限,可在協議中約定,對于重大事項須經合伙人同意。具體的內容,我們收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五條: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第十六條:合伙人可以用貨幣、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注: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注: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八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4,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合伙事務的執行;
7,爭議解決辦法;
8,入伙與退伙;
9,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合伙協議經所有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一些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應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所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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