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期間,很多人會在社區超市里,就近為孩子買些零食;去火車站乘車,返鄉的人也會就近買些休閑食品帶回家。連日來,本報315維權熱線接到多位讀者電話反映:過期食品擾了過年好心情。記者實地探訪發現,以休閑食品為主的過期食品,確實有抬頭跡象。
3元錢辣條過期2個月
暗訪:過期食品并不少見
春節期間,家住光谷的于先生在佛祖嶺小區A區一家平價超市,為孩子買了一包3元錢的辣條。孩子吃掉一半后,于先生隨手嘗了一根,感覺特別硬,一看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發現過期2個月。隨后,于先生找到店方交涉,獲賠50元。
于先生在超市買到一種過期食品,那么該超市會不會還有其他過期食品在賣?記者以顧客身份,前往流芳佛祖嶺小區這家社區超市――鑫盛平價超市。
該超市貨架占地一兩百平方米。記者在休閑食品類貨架上,隨機翻看了一下,就發現有三種食品,包括小米鍋巴、小面包和炭燒夾心餅干等,均已過期。其中某品牌小米鍋巴生產日期為2012年3月1日,保質期8個月,過期近四個月。
另外,消費者樊先生反映,在武昌火車站附近的張之洞路上,有的超市在賣過期食品。記者走訪看到,樊先生在樂購超市嘉業店購買的預包裝糕點,生產日期為2012年12月31日保質期至2013年1月30日,按當天計算過期了20多天。在張之洞路上另一家超市,某品牌餅干,已經過期了三個月。
經營過期食品將受重罰
工商:消費者可獲十倍賠償
就上述出現過期食品的超市,流芳工商所和大東門工商所人員接到記者反映后,當場暫扣了過期食品,將作進一步調查處理。同時,要求商家以貨款十倍賠償消費者。
此外,樂購超市嘉業店在售的某品牌蓮子藕粉,其生產日期磨損看不清楚。對此,工商人員表示,也需要及時整改,超市可通過條形碼找到廠家這個品種,了解到生產日期后,重新打印生產日期標簽,或直接向廠家退貨。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買到問題食品,可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同時,《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法經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處兩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購買食品時一定要查看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建議商家設立臨期食品專柜,對還有一兩個月即將到期的食品促銷消化庫存.(解鴻震 陳熙)
來源:楚天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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