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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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2005年12月18日修訂)第十七條。 |
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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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名稱一般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深圳(市)+字號(商號)+行業(或者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二、所用商號不得與其它已核準或注冊的相同行業或無標明行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商號)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三、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四、不得與已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名稱冠“廣東”的公司,須符合《廣東省企業冠省名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 六、企業名稱冠“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或者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或名稱不含行政區劃的,需符合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九、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二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十、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十一、名稱還須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
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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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共同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原件1份); 二、字號查詢證明(原件1份); 三、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四、全體股東或發起人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
表格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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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事項.doc |
申請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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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住所在龍崗、寶安的,分別在龍崗、寶安工商分局辦理; 二、公司住所在特區內且股東全部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轄區工商分局辦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冊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冊窗口)辦理。 |
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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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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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二、審核材料; 三、核準登記; 四、頒發《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
時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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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不屬于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二、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一)、對申請人到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四)、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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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 |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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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所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審批。 二、申請人可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到銀行辦理開戶。 三、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
收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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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年審或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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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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